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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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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8-01-09 | 浏览次数: | 来源: 征管科 |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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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7〕12号)规定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,请遵照执行,并及时告知纳税人。

    一、1月、3月、5月、6月、8月、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

    二、2月15日-21日放假7天,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。

    三、4月5日-7日放假3天,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。

    四、7月15日为星期日,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。

    五、9月15日为星期六,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。

    六、10月1日-7日放假7天,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。

    七、12月15日为星期六,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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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:2018-01-09 11:59:31